滬國資委改革﹝2016﹞26號
關于印發《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委托監管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各區縣國資委:
《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市國資國企改革工作推進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月22日
本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滬委發〔2013〕20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辦發〔2014〕22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學決策關、審計評估關、市場交易關,有效防范風險,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合并、股權出資新設等方式,引入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進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適用本指引。
區縣所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參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關規定操作。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滬委發〔2013〕20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本市國有企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試行)》(滬委辦發〔2014〕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訂改制方案、履行決策程序、開展審計評估、實施產權交易、辦理變更登記等五個主要環節。
1。制訂改制方案
企業做好改制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制訂改制方案。
2。履行決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3。開展審計評估
公開選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并履行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
同時做好職工民主程序與勞動關系處理、合法合規審核、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與評估等相關工作。
4。實施產權交易
做好產權交易準備工作,實施進場交易,完成產權交割。
5。辦理變更登記
做好國有產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
四、改制決策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要按照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規范決策程序,增強決策透明度,確保企業改制工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要堅持分類分層推進,因業決策、因企決策,宜控則控、宜參則參;要以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為導向,以發展公眾公司為主要實現形式,實現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優化國資布局結構、實施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相結合,與推動國資有序流動、盤活用好國有資產相結合,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
(一)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應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意義:
⑴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支持企業發展主業,推動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⑵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
⑶有利于推動企業創新轉型,促進本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⑷有利于優化國資布局和結構,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⑸總體上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2。可行性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⑴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⑵符合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則;
⑶具備混合所有制改制條件,改制方案操作性較強,總體可行。
(二)出資監管企業改制
出資監管企業,指國資監管機構出資或監管的企業(即一級企業)。國資監管機構,指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監管、委托監管職責的機構。
出資監管企業改制,包括國資監管機構轉讓出資監管企業股權(即股權轉讓)和出資監管企業增加或減少資本、合并、分立、組織形式改變等改制(即非股權轉讓).
1。決策主體
⑴股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后報市政府同意。
⑵非股權轉讓。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如董事會)后報國資監管機構,由國資監管機構決策后報市政府同意。其中,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出資監管企業改制,還須通過股東(大)會形成決議。
市國資委出資的委托監管企業的改制,由委托監管機構聯合市國資委報市政府或通過市國資委轉報市政府。
2。申報材料
⑴股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向市政府申報。
⑵非股權轉讓。由企業向國資監管機構申報。申報材料主要包括改制方案、企業內部決策文件等。其中,改制方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制目的、改制后企業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條件、法人治理結構、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中介機構選聘、實施計劃等內容。
(三)出資監管企業所屬企業改制
1。決策主體
出資監管企業所屬企業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責任主體。
其中,出資監管企業重要子企業重大改制,由出資監管企業決策。出資監管企業在作出決定或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前,應將改制方案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重要子企業,指開展所出資監管企業的主營業務的實際運營,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經營單位。重要子企業由出資監管企業研究確定,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重要子企業重大改制,指出資監管企業轉讓其重要子企業股權,或重要子企業因合并、分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致使本市國有股權失去控制地位的事項。
2。監管責任
出資監管企業應制定和完善所屬企業改制的監管制度,明確決策主體、決策程序等事項,切實把好科學決策關、審計評估關、市場交易關,并指導監督所屬企業規范操作。
(四)戰略投資者選擇
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資者時,原則上應引入戰略投資者,必要時也可引入財務投資者。提倡引入多個投資者,以優化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
1。合適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條件
⑴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
⑵具有產業鏈或價值鏈關聯,能與企業形成協同效應;
⑶契合企業發展需要,能在資源、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幫助企業突破發展瓶頸,形成發展機遇;
⑷兼顧其他因素,如企業文化理念相近,認同企業發展戰略,行業地位優勢明顯等。
2。注意事項
⑴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信息,擇優選擇戰略投資者。在尋找、選擇戰略投資者過程中,可以借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
⑵在與意向投資者接觸的過程中,企業應避免向對方作出不必要的和超出權限的承諾。
(五)公司章程管理
1。管理主體
出資監管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其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由出資監管企業代表國資監管機構與其他股東進行協商,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出資監管企業所屬企業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按照出資監管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操作。
2。注意事項
國有股東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就出資方式、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等核心事項與其他股東充分協商,合理制定章程條款,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同股同權、權責對等,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規范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按章程行權,對資本監管,靠市場選人,依規則運行,形成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章程及相關議事規則應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黨組織的各自權限、召開程序和事項范圍,盡可能細化。
在各方股權相等的情況下,應設置相應的爭議解決條款,避免出現公司僵局。
在國有參股情形下,在公司章程中盡量制定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條款,如知情權、表決權等方面內容,必要時可以設置有條件的退出條款。
五、審計評估
(一)財務審計
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版)〉等文件的通知》(滬國資委評價〔2011〕153號,以下簡稱“153號文”)等規定,做好財務審計工作,重點關注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1。審計委托
審計委托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隨機選擇、招標等公開方式,選聘符合153號文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委托主體是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
2。審計范圍和審計重點事項
按照153號文規定,企業改制財務審計應以企業改制方案確定的資產評估基準日作為審計基準日,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兩年又一期的財務報表(包括改制企業合并范圍的所有子公司).
改制財務審計重點關注涉及改制資產邊界界定的審計事項,如合并報表的范圍、賬外資產、不良資產、無形資產、無須償還的債務、承諾及或有事項等,以及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及對凈資產的影響等。
3。審計報告及披露
改制財務審計報告應按照153號文的要求出具,應當重點關注審計事項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重點披露改制審計結果與年度報告的差異、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預提的應由原企業職工享受的離退休補貼以及土地出讓形成的專項資金等情況。同時,應結合改制工作要求做到:
⑴標的企業及其控股二級子企業,應出具兩年又一期審計報告,包括合并及母公司報表;
⑵三級及以下控股子企業可以提供經審計機構蓋章的兩年又一期的審定表;
⑶基準日后發生重大資產變動的,應出具模擬資產變動后的審計報告,但模擬事項需在評估備案前完成,模擬事項的審計報告原則上追溯兩年又一期;
⑷涉及盈利預測的,須按照評估工作要求提供盈利預測報告。
4。審計溝通、審核和備案
在企業改制審計過程中,出資監管企業應加強與國資監管機構的溝通。改制審計實施前,應將經批準的改制方案、財務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備案表及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證明等材料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改制審計實施中,涉及改制審計的重大事項應及時與國資監管機構溝通。審計報告應由出資監管企業內審部門審核后,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企業監事會應了解審計工作情況,審計報告等材料應抄送監事會。
(二)資產評估
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操作手冊〉的通知》(滬國資委評估〔2012〕468號)等規定,做好資產評估工作。
1。管理主體
⑴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核準。
⑵經市國資委批準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備案。
⑶經市國資委同意具有備案職能的出資監管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出資監管企業負責備案。
⑷經委托監管單位及其監管企業和各級子企業批準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委托監管單位負責備案。
⑸經其他單位(指不具有評估備案職能的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和市屬委辦局)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混合所有制改制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備案。
2。評估機構委托方
企業改制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委托評估機構。涉及多個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委托。國有企業涉及與上市公司重組的,可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上市公司共同委托。市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產權變動的,可由市國資委授權出資監管企業委托。
3。評估機構選聘
一般可從年度候選資產評估機構中選聘,重大項目可單獨進行招投標。如委托方需要選聘兩個及以上資產評估機構的,應選定其中一家作為牽頭機構,組織協調評估工作。涉及出資監管企業產權變動的項目,應選聘具有證券業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
4。評估基準日確定
⑴由委托方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盡可能與評估目的的實現日接近。原則上應采用評估機構進場前一個月的月末為評估基準日,否則應說明原因。
⑵涉及上市公司的資產置換、發行股份收購資產等產權變動,評估基準日應為上市公司公告(停牌日)前后一個月內;如停牌期限較長,也可選擇停牌期間的某月末為基準日。
⑶評估基準日期后發生重大資產或國家政策等調整事項,致使評估結果無法有效地服務于評估目的的,應調整評估基準日或評估結果。
5。重要事項處理
⑴評估方案。評估機構進場后,委托方應及時向核準或備案單位提供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明確評估目的、范圍、評估方法等重要事項。
⑵土地使用權評估事項。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有關要求,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并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劃撥、空轉土地使用權在改制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地價市場評估,經區縣政府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價款,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企業價值評估中應根據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確認土地權屬、性質和出讓金。對確實無法辦理出讓的劃撥、空轉土地使用權,企業應與土地管理部門溝通明確處置方式。
⑶長期投資評估事項。控股、參股子企業均應進行股權價值評估。參股子企業如評估程序受到限制,可以對企業采取調查、管理層訪談等了解企業財務及經營情況,依靠股東提供資料、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分析評估。
⑷職工安置費用評估事項。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等職工安置費用,按照《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處理。職工安置費用的確定須經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監管企業審核同意。
六、產權交易
(一)國有產權轉讓
企業國有產權對外轉讓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相關操作細則的通知》(滬產管辦〔2009〕34號)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重點關注以下環節:
1。進場交易范圍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外,國有產權轉讓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2。掛牌前期工作
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前,轉讓方應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轉讓方案制定、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合法合規審核,并完成職工安置方案和職工民主決策程序等前期準備工作。
3。定價依據
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準,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評估結果。如公告期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4。轉讓信息公告
轉讓信息應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開披露。轉讓方根據交易規模、市場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但首次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5。受讓方資格確認
轉讓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資格條件和交易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轉讓信息公告期滿,轉讓方根據公告的資格條件,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資格出具意見。
6。交易方式選擇
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一般通過網絡競價確定受讓方。網絡競價中采取權重報價的,應由出資監管企業批準(如為出資監管企業股權轉讓,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并經產權交易機構核準。
7。交易價款支付
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確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企業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切實防范交易風險。
(二)國有企業增資擴股
企業實施增資引入社會資本,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根據企業發展需求,“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投資者。增資行為涉及改制的,應同時符合改制有關要求。增資過程中應注重以下環節:
1。適用情形
企業引入社會資本實施增資,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企業增資擴股涉及引入管理層持股、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的,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操作。
企業以股權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設立新公司的,應參照增資擴股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2。掛牌前期工作
企業增資應符合國資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要求,有利于企業改革轉制、創新發展。增資企業應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增資方案制定、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合法合規審核,并完成職工安置方案和職工民主決策程序等前期準備工作。
3。定價依據
增資企業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基準確定掛牌價格,掛牌價格不得低于評估結果。最終確定的增資擴股價格不得低于掛牌價。
4。增資信息公告
增資企業應充分進行信息披露,盡可能擴大征集投資人的范圍和渠道。增資信息應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開披露。公告中對管理、分紅以及章程修改等的承諾,不得以約定的形式讓渡國有股東的法定基本權益。
5。投資人資格確認
增資企業可根據項目特點、增資目的等,從市場、技術、管理或資源等方面設置必要的資格條件和交易條件。不得設置帶有明顯歧視或顯失公平的排他性條件。增資信息公告期滿,增資企業根據公告的資格條件,對登記的意向增資方資格出具意見。
6。投資人選擇
增資信息公告后產生多個意向投資人的,增資企業可根據增資目的,通過競價、綜合評議和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優先選擇業績優秀、信譽良好的合格投資者。
七、相關事項
(一)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5〕44號)規定,要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充分發揮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作用。把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為國有企業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據不同類型混合所有制企業特點,明確黨組織的設置方式、職責定位和管理模式。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或者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比照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黨組織在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發展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其中國有資本參股比重較大的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企業黨組織可以通過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黨組織書記,加強企業黨建工作力量。
(二)職工民主程序與勞動關系處理
企業改制應按照《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本市廠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2004〕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履行職工民主管理程序和廠務公開事項。企業改制中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處理勞動關系,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涉及職工安置分流方案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三)合法合規審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