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國有產權管理中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國資委黨委副書記、副主任李偉日前在其發表的一篇論文中指出,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建立是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創新的重大舉措,其核心是使國有產權交易通過市場方式,在更大范圍發現買主、發現價格,促進產權順暢流轉和資源整合,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需建立嚴格制度保障國有產權公開交易
李偉指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往往會涉及到企業債務處理、職工安置以及轉讓價格確定等諸多問題,在目前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多級委托代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存在少數經營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暗箱操作,侵害國家、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建立嚴格規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使國有產權公開交易、陽光交易。據統計,2007年在京津滬渝等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轉讓的國有產權項目有1763宗,成交金額371.61億元,與評估值相比增值104.3億元,平均增值率達到39%。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已為新形勢下國有產權流轉管理探索出一條新路。
進場交易應付合理成本
對于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增加改革成本的問題,李偉說,成本的付出是為了實現國有產權轉讓中更大的增值,是為了體現更大的公平,也是為了避免暗箱操作和國有資產流失而應付出的合理成本,更深層的意義還在于這其中機制的轉變,因為行政審批解決不了資源配置效率的問題,還有可能產生權力的腐敗,更何況行政審批同樣存在時間成本和行政費用支出問題,只是往往被人們忽視而已。近年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要求完成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基本上沒有出現大的舉報或上訪事件,因此,這種成本支出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關于企業長遠發展與“價高者得”問題,曾已做出明確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失去控股地位的,轉讓雙方必須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完成企業內部規定的有關程序,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價高者得”。
研究制訂“混合產權”相關管理辦法
對于“混合產權”管理的問題,李偉提出,一是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事,對監管行為和合并報表、數據統計區別對待,既要避免監管“缺位”,也要防止監管“越位”;二是加緊完善現有的產權管理政策法規,針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產權的形態及其治理結構,研究制訂其國有產權科學、有效管理的辦法,避免出現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現象;三是縮短產權鏈條和管理級次,實現扁平化管理,通過規范國有股東行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以實施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產權權益有效監管。
產權管理當前還面臨兩方面難題
李偉指出,當前產權管理工作面臨著兩個方面的主要難題:一是隨著公司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國有產權在公司制企業中與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產權混合后對外再投資形成的產權應該如何管理;二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國有企業不斷壯大走出國門,對這部分境外國有資產如何管理,這些境外企業對國內再投資所形成的產權又如何管理。對于上述問題目前尚沒有較為可行的解決思路,這需要認真調查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要及時補充相關制度空白。比如,隨著近年來企業融資方式的多樣化,債券融資已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為更好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資委在企業債券發行工作中的職責,規范企業的發債行為,防范風險,必須盡快研究制定相關辦法,以彌補制度的空白。(來源:證券日報)